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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试行)
(2019年7月31日玉溪市江川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述职评议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  述职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  述职评议意见的反馈和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通过评议,不断增强“一府一委两院”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和主动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自觉性,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述职评议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凡是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局长、委(办)主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应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第五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完成本部门工作目标、本职工作任务和廉洁从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案件的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述职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报告篇幅一般不超过4000字,其他人员一般不超过3000字。

述职报告形成后,应征求有关领导和本部门的意见。正式文稿要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天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  述职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述职评议人员,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在述职对象所在部门干部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口头述职和民主测评。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调查研究,提前了解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评议工作作好准备。听取意见可采用无记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被评议个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回避。

第九条  述职评议前,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其程序是:

(一)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交谈、查阅资料、开展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了解其履职情况;

(二)必要时,责成有关方面对述职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书面报告审计结果;

(三)述职评议调查时,如果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调查组在综合分析调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调查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评议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参加调查的人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参加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后,采取分组或联组评议的形式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发言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利于述职人员整改工作。

分组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当回避;联组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到会听取评议意见,可以发表意见并对评议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分为部门测评和常委会会议测评,其中,部门测评占30%,常委会会议测评占70%,两次测评综合后为述职对象的最终测评结果。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一)在述职对象所在部门干部会议上进行评议时,参会人员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满意票达到80%及以上的为非常满意,满意票达到70%至80%以下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达到60%及以上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达不到60%的为不满意。

(二)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评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满意票达到80%及以上的为非常满意,满意票达到70%至80%以下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达到60%及以上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达不到60%的为不满意。

第十四条 测评对象的最终测评结果用综合满意率进行评价。部门测评和常委会会议测评的综合满意率达到80%及以上的评价为非常满意,达到70%至80%以下的评价为满意,达到60%及以上的评价为基本满意,达不到60%的评价为不满意。对综合满意率评价为不满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督促整改,并在半年内组织二次评议。

第四章  述职评议意见的反馈和整改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后,区人大常委会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向述职人员进行书面反馈。述职人员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在接到正式反馈意见后的1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方案。在评议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报送区委,作为对其考核、使用的参考依据。第二次评议仍为不满意的,建议区委按照程序予以免职或者撤职。

第十八条  对参加评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区委按程序依法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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