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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干部任后监督办法(试行)
(2023年2月27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易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撤职,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对干部进行任后监督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干部任后的监督,坚持党管干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干部任后监督的目的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

第二章    监督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的监督对象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内容是指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任后监督主要采取述职评议的方式开展,原则上监督对象在任期内应当接受县人大常委会至少一次的评议。同时,县人大常委会还可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等形式对被任命干部开展日常的任后监督。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20%左右的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接受评议的人选,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决定,并于开展评议前30日通知本人。任职未满一年或一年内将要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安排评议。

第九条  述职评议分两个环节进行。第一环节在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开展测评,参与测评人员为分管的县级领导、本单位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对象及部分人大代表,人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第二环节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并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测评。

第十条  被评议的人员要提前做好述职准备,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述职评议会前15日内提交述职报告。

第十一条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方针、政策情况;

(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完成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工作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五)其他需要述职评议的工作。

第十二条  述职报告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委(室)进行审阅并修改完善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统筹,分别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和开展测评时,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参与测评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

(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肯定成绩,客观指出不足,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紧扣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测评采取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测评分值由单位测评情况、人大常委会会议测评情况两部分构成。单位测评结果占40%、人大常委会会议测评结果占60%。

第十六条  在测评的基础上,将单位承办当年代表建议的实效作为加分项,每解决1件代表建议的在总测评分值中加1分。

第十七条  测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分值达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测评结果分值在60—84分之间的为称职、测评结果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述职评议后,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委(室)对述职人员的评议情况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后,将评议结果报告县委,并送县委组织部,同步向述职人员反馈。

第十九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结果,认真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  根据测评结果,对不称职的,县人大常委会进行约谈,指出不足,限期整改。在市对县的考核中部门工作排名靠后,且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群众意见大的,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报请县委,建议作相应处理。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被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接受述职评议的人员,年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称号或受到行政处分、党纪政务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凡受到行政处分、党纪政务处分的,参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2014年12月31日易门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易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干部任后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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